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大教【2012】1号文件),加强和完善对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继承与发展,开拓与创新原则,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为实现大连地区教育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大连地区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人员,坚持导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确保质量。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组建,是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市教育科学规划相关政策、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等。
第五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是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大连教育学院。具体负责主持大连教育科学规划的制定,组织规划课题立项评审,实施过程管理、鉴定课题成果、评选优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处理日常性工作等。
第六条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专家的职责是参与制订我市教育研究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为我市教育科研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参加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结题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课题类别与选题
第七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第八条为加强某些领域的教育科学研究,设立专项课题。
第九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方向,突出应用性、政策性和实证性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改革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开拓性。
第四章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课题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每项课题限报1名主持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2个以上(不含2个)的课题组。已承担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者,不能申报新项目。
4.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工作。
5.重大课题的申请者须具有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的经历。
第十二条凡已在国家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市规划课题的申报,但须将申报材料和立项证明交本区域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后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从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相关网站下载《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各区、县所属各单位,须报送区(县)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再集中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各直接或集中报送单位,须同时报送“申报课题一览表”及其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五条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凡申请当年课题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为:
1.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受理课题立项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每年申报课题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抽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评审专家组依据立项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
4.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期原则上为5-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下发《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课题管理与指导
第十七条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注重“三个结合”,即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十八条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并指导相关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省级以上课题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要求,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指导下,负责所属范围内有关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所有列入规划课题的主持人所在单位及其课题组,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十九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须按照所填报的《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评审书》中的研究计划,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后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课题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和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条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中期检查或抽查方式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也可以采取到学校听取汇报,听课,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在课题研究周期中,至少有一次阶段总结会议。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报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管理单位、课题主持人、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等;
2.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3.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4.申请延期结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及社会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课题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5.研究周期内未完成课题,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时限不能超过五年)。
对有上述情况的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将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课题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等级评审制度。通过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方视为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五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包括会议集中鉴定、专家通讯鉴定与现场评议鉴定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受理课题结题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依据统一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3.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综合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确定拟结题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期原则上为5-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批准结题的课题由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下发《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七章成果宣传、推广与表奖
第二十八条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等字样。
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条在大连市教育科学五年规划周期内,至少举办一次优秀成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第八章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有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在接到资助课题批准通知书后,按资助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三十二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对无相关部门经费支持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资助课题研究经费。
第三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9年1月1日